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金簡-199-20250331-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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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玉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 度偵字第29457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7261號),本院 受理後(114年度金訴字第677號),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 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玉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玉堂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不認識之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被害人並指示被害人匯款入金融帳戶之用,再利用轉帳或提領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之贓款領出,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民國113年7月31日、113年8月2日,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資料(以下合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本案帳戶遂行犯罪。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暨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時間,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經警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李玉堂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金訴卷第64頁)。 ㈡、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之證述。 ㈢、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函附申請書影本、前開㈡ 之人之匯款資料、報案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提供本案帳戶,同時使附表所示之人受騙,所犯幫助詐欺取財、隱匿犯罪所得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性,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㈡、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影響社會正 常交易安全,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實行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但竟不顧政府近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輕率提供個人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者之幫兇,仍交付帳戶資料予不識之他人犯罪使用,使金流產生斷點,追查趨於複雜,助長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復使附表所示之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又未與其等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所為殊有不應該,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再念及被告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並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造成社會整體金融體系之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 四、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報酬或與正犯朋分犯罪所得之情 形,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1 黃慧子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黃慧子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慧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6日11時57分許匯款50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2 賴芳媺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賴芳媺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賴芳媺下單,致賴芳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6日13時10分許匯款330,499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嘉玲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林嘉玲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林嘉玲下單,致林嘉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6日14時02分許匯款10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6日14時05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08月06日14時07分許匯款40,000元 113年08月06日14時12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08月06日14時18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08月12日10時11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12日10時13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12日10時14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12日10時23分許匯款30,035元 113年08月03日10時24分許匯款100,000元 李玉堂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3日10時26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03日10時28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08月03日10時30分許匯款50,000元 113年08月03日10時32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04日10時23分許匯款100,000元 113年08月04日10時24分許匯款60,070元 113年08月04日10時26分許匯款100,000元 4 裴依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26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裴依依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裴依依下單,致裴依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7日13時41分許匯款50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5 莊宗閔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莊宗閔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莊宗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7日14時56分許匯款25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椀雅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4月24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張椀雅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張椀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8日12時45分許匯款1,598,1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周純如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6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周純如加入投資群組「da奕娟小課堂02」、「r雨晴的會員群3」,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LYZQ」APP、「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周純如下單,致周純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9日09時46分許匯款10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9日09時47分許匯款21,750元 8 古惠婷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31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古惠婷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古惠婷下單,致古惠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9日10時05分許匯款80,46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9 余倍富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余倍富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余倍富下單,致余倍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12日09時01分許匯款15,603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黃欣倫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黃欣倫加入投資群組「曉雲小課堂」,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黃欣倫下單,致黃欣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2日10時33分許匯款500,000元 李玉堂之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李明璋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李明璋加入投資群組「EA06靜靜小教室」,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投資軟體「新騏」APP及推薦之股票供李明璋下單,致李明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12日13時54分許匯款9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曹子宜 (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05月25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邀約曹子宜加入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曹子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13日10時32分許匯款70,000元 李玉堂之臺灣銀行 00000000000號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