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金訴-228-2025030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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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 YONG SOON(黃永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7 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639號、114年度偵字第426號),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YONG SOON(黃永順)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NG YONG SOON(黃永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 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現因案件業已辯論終結,被告 於審理中承認起訴罪嫌,已無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先前據 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 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