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M-114-金訴-29-2025020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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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宜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332 04、33432、33862、34082、35308、35309、35310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與已起訴之案件相牽連犯罪(指同法第7條所列案件),得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旨在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係訴訟合法之要件,自應優先審查。亦即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是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之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否則即屬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先例、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朱宜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案件,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9號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31日南檢和行113偵33204字第1139098709號函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9號案件,業於113年12月23日審理後辯論終結等情,有該案113年12月23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從而,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本訴」即113年度金訴字第2669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04號                   113年度偵字第33432號                   113年度偵字第33862號                   113年度偵字第34082號                   113年度偵字第35308號                   113年度偵字第35309號                   113年度偵字第35310號   被   告 朱宜琇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00              0室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貴院( 收)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69號案件審理中,茲再將其相牽連之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追加起訴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朱宜琇於民國113年8月2日前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 稱「鑫超越」、「鱼乐无穷」、「小順」、「GG38.com 鰐魚」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人所組成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騙犯罪組織(涉犯組織犯罪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838號提起公訴),擔任車手工作。朱宜琇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下列時間、地點,為下列之詐欺、洗錢犯行:  ㈠詐欺集團內暱稱「陳重銘」、「Natalie慧美」之姓名年籍不 詳成員先於113年6月29日起以股票投資獲利之手法誆騙毛鄭今菊,致其陷於錯誤,下載指定APP連結至謊稱投資股票之詐欺網站,並與詐欺集團約於113年8月9日面交新臺幣(下同)5萬元,朱宜琇即依據詐欺集團成員「鑫超越」之指示,於同日16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0號之飛虎將軍廟前,向毛鄭今菊面交取款5萬元,並將偽造之百鼎投資公司「現金憑證收據」(經辦人員簽章:朱宜琇)交予毛鄭今菊,此後再依「鑫超越」指示,將取得之款項放置於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嗣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復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存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朱宜琇即依詐欺集團成員「鱼乐无穷」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上開帳戶之金融提款卡,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款項、金融卡放置於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錢流向之斷點。嗣如附表所示之人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毛鄭今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江佩珊 、劉濠瑋、張台諭、張凱評、羅安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羅安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吳芸瑄、斯昀謙、李宥澔、許志豪、宋柏毅、陳文星、姚沛辰、劉之裕、蘇姷潔、蘇卉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王柏翔、蘇詠琪、李侑霖、林書涵、江姿宜、游博淵、張文柔、王益聖、呂怡萱、黃鈺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MANUEL MADELEINE ELEINORMAGNO(菲律賓籍)、蘇武加、陳雅琪、傅婉婷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以及邱財貴、許懷文、楊淑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朱宜琇於警詢時之自白。 ⑴坦承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113年8月9日向告訴人毛鄭今菊收取5萬元,嗣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報酬5,000元之事實。 ⑵坦承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詐欺集團提供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嗣放置於詐欺集團指定之地點,每提領10萬元可獲利3,000元,113年8月起至10月遭查獲止共獲利2萬至3萬元之事實。 2 ⑴證人即告訴人毛鄭今菊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毛鄭今菊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現金憑證收據各1份、。 證明告訴人毛鄭今菊因受騙而於犯罪事實欄㈠之時間、地點面交5萬元予被告之事實。 3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佩珊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江佩珊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江佩珊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4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濠瑋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劉濠瑋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5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台諭於警詢之指訴。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張台諭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台諭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6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凱評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凱評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7 ⑴證人即告訴人羅安琪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羅安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羅安琪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8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芸瑄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吳芸瑄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吳芸瑄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9 ⑴證人即告訴人斯昀謙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斯昀謙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斯昀謙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0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宥澔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宥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宥澔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1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志豪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許志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許志豪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2 ⑴證人即告訴人宋柏毅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宋柏毅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宋柏毅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3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文星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文星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文星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4 ⑴證人即告訴人姚沛辰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姚沛辰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姚沛辰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5 ⑴證人即告訴人劉之裕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劉之裕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劉之裕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6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姷潔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姷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蘇姷潔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7 被害人陳姿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五福四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 證明被害人陳姿羽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8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卉玟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卉玟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蘇卉玟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19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柏翔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柏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切結書各1份。 證明告訴人王柏翔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0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詠琪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詠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蘇詠琪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1 ⑴證人即告訴人李侑霖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李侑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侑霖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2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書涵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柏愛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林書涵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林書涵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3 ⑴證人即告訴人江姿宜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江姿宜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江姿宜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4 ⑴證人即告訴人游博淵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游博淵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游博淵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5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文柔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張文柔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張文柔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6 ⑴證人即被害人方美玉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方美玉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被害人方美玉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7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益聖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草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益聖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王益聖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8 ⑴證人即告訴人呂怡萱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呂怡萱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呂怡萱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29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鈺茹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鈺茹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黃鈺茹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0 ⑴證人即告訴人MANUEL MADELEINE ELEINORMAGNO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MANUEL MADELEINE ELEINORMAGNO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MANUEL MADELEINE ELEINORMAGNO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1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武加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蘇武加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蘇武加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2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雅琪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陳雅琪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雅琪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3 ⑴證人即告訴人傅婉婷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下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傅婉婷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傅婉婷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4 ⑴證人即告訴人邱財貴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邱財貴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5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懷文於警詢之指訴。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許懷文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許懷文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6 ⑴證人即告訴人楊淑儀於警詢之指訴。 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楊淑儀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楊淑儀因受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之事實。 37 被告與告訴人毛鄭今菊面交、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之監視器影像截圖、本件被告提款之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被告上開犯行。 二、核被告朱宜琇所為,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鑫超越」、「鱼乐无穷」、「小順」、「GG38.com 鰐魚」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又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是被告對本件35名被害人所為之35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追加起訴理由: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6893號、第29690號、第32331號、第32539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收股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69號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與上開案件,同為被告所犯,為一人犯數罪,爰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 騏 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點 1 江佩珊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3年8月9日12時23分41秒許,匯款49,985元 ⑵同日12時26分0秒許,匯款46,123元 ⑶同日12時31分57秒許,匯款25,123元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9日12時23分45秒許起至12時36分31秒止,提領20,005元7筆,共140,03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永龍門市自動櫃員機 2 劉濠瑋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8月9日12時27分57秒許,匯款32,103元 同上 ⑴同上 ⑵同日12時53分17秒許,提領10,005元 ⑴同上 ⑵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永康中山店自動櫃員機 3 張台諭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8月9日14時8分53秒許,匯款10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8月9日14時15分38秒許起至14時20分28秒許止,提領20,005元5筆,共100,025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永康中山店自動櫃員機 4 張凱評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8月9日14時26分56秒許,匯款49,986元 同上 113年8月9日14時41分50秒許起至14時43分20秒許止,提領20,005元2筆、7,005元1筆,共47,01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奇蹟門市自動櫃員機 5 羅安琪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3年9月20日19時57分50秒許,匯款99,988元 ⑵同日20時4分53秒許,匯款29,989元 ⑶同日20時43分5秒許,匯款1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0日20時3分55秒許起至20時11分55秒許止,提領20,005元6筆、10,005元1筆,共130,035元 ⑵同日20時52分25秒許,提領19,985元 ⑴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永康分行自動櫃員機 ⑵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北小北郵局自動櫃員機 6 吳芸瑄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⑴113年9月22日11時59分50秒許,匯款2,000元 ⑵同日12時16分7秒許,匯款4,000元 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2日12時22分43秒許起至12時31分15秒許止,提領20,005元3筆、14,005元、6,005元、4,005元、2,005元各1筆,共86,03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渣打國際商銀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 7 斯昀謙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⑴113年9月22日12時6分7秒許,匯款2,000元 ⑵同日12時16分15秒許,匯款2,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李宥澔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⑴113年9月22日12時13分32秒許,匯款2,000元 ⑵同日12時32分18秒許,匯款2,000元 同上 ⑴同編號6 ⑵同日12時56分37秒許,提領14,005元(同編號13) ⑴同編號6 ⑵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 9 許志豪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18分18秒許,匯款4,000元 同上 同編號6 同編號6 10 宋柏毅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20分10秒許,匯款2,000元 同上 同編號6 同編號6 11 陳文星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22分56秒許,匯款4,000元 同上 同編號6 同編號6 12 姚沛辰 假藉買賣為由,騙告訴人匯款以開通大筆轉帳功能 113年9月22日12時23分59秒許,匯款20,000元 同上 同編號6 同編號6 13 劉之裕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36分25秒許,匯款4,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2日12時56分37秒許,提領14,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上海銀行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 14 蘇姷潔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46分57秒許,匯款2,000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陳姿羽 (未告)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⑴113年9月22日12時40分53秒許,匯款49,989元 ⑵同日12時42分44秒許,匯款26,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2日12時47分30秒許起至12時54分42秒許止,提領20,005元7筆、9,005元1筆,共149,040元(含其他被害人之款項) 同上 16 蘇卉玟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2日12時47分12秒許,匯款24,001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王柏翔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6日16時41分11秒許,匯款17,155元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6日16時45分8秒許起至16時49分17秒許止,提領20,000元4筆、5,000元1筆,共45,000元 臺南市○○區○○○0○00號之統一超商麻學門市自動櫃員機 18 蘇詠琪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9月26日16時43分19秒許,匯款22,998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李侑霖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9月26日16時43分45秒許,匯款35,137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林書涵 假買賣 113年9月26日16時50分24秒許,匯款15,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7時3分35秒許,提領15,000元 臺南市○○區○○○00號之麻豆新樓醫院自動櫃員機 21 江姿宜 網路販賣演唱會門票 113年9月26日17時9分18秒許,匯款12,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7時13分44秒許,提領12,000元 臺南市○○區○○○00○00號之統一超商麻佳門市自動櫃員機 22 游博淵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6日17時8分52秒許,匯款37,028元 中信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6日17時12分5秒許,提領37,000元 同上 23 張文柔 網路販賣演唱會門票 113年9月26日17時46分35秒許,匯款12,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7時54分24秒許,提領12,000元 臺南市○○區○○○00號之麻豆新樓醫院自動櫃員機 24 方美玉 網路販賣演唱會門票 113年9月26日17時49分59秒許,匯款29,985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7時52分14秒許,提領30,000元 同上 25 王益聖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6日17時52分26秒許,匯款2,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7時56分8秒許,提領2,000元 同上 26 呂怡萱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26日18時0分51秒許,匯款4,000元 同上 113年9月26日18時13分13秒許,提領16,000元(含其他被害人之款項) 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麻新門市自動櫃員機 27 黃鈺茹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3年9月26日18時25分49秒許,匯款9,985元 ⑵同日18時42分25秒許,匯款10,102元 同上 ⑴113年9月26日18時28分58秒許,提領10,000元 ⑵同日18時47分12秒許,提領10,000元 ⑴同編號26 ⑵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全聯麻豆中正店自動櫃員機 28 MANUEL MADELEINE ELEINORMAGNO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3年9月26日14時41分49秒許,匯款2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26日14時52分7秒許,提領20,005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彰化銀行歸仁分行自動櫃員機 ⑵同日14時43分8秒許,匯款10,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同日14時55分28秒許,提領10,000元 同上 29 蘇武加 解除分期付款 ⑴113年9月30日17時25分20秒許,匯款49,986元 ⑵同日17時27分57秒許,匯款38,123元 ⑶同日17時37分7秒許,匯款3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3年9月30日17時30分52秒許起至17時32分5秒許止,提領60,000元、28,000元各1筆,共88,000元 ⑵同日17時43分20秒許起至17時44分48秒許止,提領20,005元2筆、1,005元1筆,共50,015元 ⑴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之仁德郵局自動櫃員機 ⑵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之統一超商仁義門市自動櫃員機 30 陳雅琪 解除分期付款 113年9月30日17時37分8秒許,匯款11,058元 同上 同編號29⑵ 同編號29⑵ 31 傅婉婷 網路購物滿額抽獎 113年9月30日17時50分17秒許,匯款19,985元 同上 113年9月30日17時54分53秒許,提領20,005元 同編號29⑵ 32 邱財貴 系統遭入侵扣款盜刷 113年9月29日20時7分2秒許,匯款1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9月29日20時10分15秒許起至20時12分32秒許止,提領60,000元2筆、30,000元1筆,共150,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西門郵局自動櫃員機 33 許懷文 網路販賣演唱會門票 ⑴113年9月30日0時2分9秒許,匯款49,985元 ⑵同日0時3分55秒許,匯款49,985元 同上 113年9月30日0時4分0秒許起至0時5分19秒許止,提領50,000元2筆,共100,000元 同上 34 楊淑儀 假藉買賣為由,騙告訴人匯款以開通跨境交易功能 113年9月30日0時20分30秒許,匯款49,987元 同上 ⑴113年9月30日0時27分28秒許起至0時28分4秒許止,提領20,000元2筆,共40,000元 ⑵同日0時33分25秒許起至0時34分13秒許止,提領20,000元、10,000元各1筆,共30,000元(含其他被害人之款項) ⑴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渣打國際商銀台南分行自動櫃員機 ⑵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金昇門市自動櫃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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