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DM-114-金訴-479-202503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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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晨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2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晨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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