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附民緝-3-20250327-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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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吳依瑄 被 告 吳聰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訴 字第11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於民國112年9月28日 以假投資股票方式騙取原告網路匯款,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419號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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