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M-114-附民-178-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 附民原告 戴安君 附民被告 余聲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81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余聲福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2081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