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M-114-附民-180-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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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許怜華 被 告 謝婷妃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063號)部分, 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1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綜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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