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M-114-附民-196-202502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劉又嘉 年籍詳卷 被 告 何楊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何楊傳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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