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M-114-附民-198-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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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附民原告 林鈺恩 附民被告 蘇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國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金易字第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