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M-114-附民-213-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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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周純如 被 告 郭隆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7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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