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M-114-附民-251-202503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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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1號 附民原告 楊侑妮 附民被告 詹凱傑 上列被告詹凱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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