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M-114-附民-333-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附民原告 鄭宇超 附民被告 HOANG TRONG LOC(黃忠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9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11 4年度金訴字第45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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