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M-114-附民-334-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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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34號 原 告 吳秀芳 被 告 林衿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 字第1820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 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案件「已經提起公訴」為前提。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09號案件,前經檢察 官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並非上述「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 2.原告對已經不起訴確定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 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刑案部分雖然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仍可以依據 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負民事責任(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差別在於需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