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4-附民-37-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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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詹春香 被 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61號 ),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1月17日宣判。原告遲至114年1月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所涉之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既已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 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