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附民-396-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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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96號 原 告 林伶冠 被 告 顏希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被告顏希珈因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