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NDM-114-附民-400-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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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林伶冠 被 告 黃玉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7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