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附民-404-202503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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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附民原告 蔡沛容 附民被告 葉南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 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 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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