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M-114-附民-52-202503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告 林玉眉 附民被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附民字第5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447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被告於113年4月20日前某日,將其個人身分證、行動 電話OTP簡訊驗證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他人利用其身分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成員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個人身分證、簡訊驗證碼後,即以陳俊宇名義申設玉山商業銀行電子支付會員編號0000000號會員,並以上開玉山電支會員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請虛擬帳戶,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將20,447元匯至虛擬帳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關於原告林玉眉遭詐騙乙案,被告陳俊宇所涉犯幫助 詐欺、洗錢乙案(113年度金訴字第2608號),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