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附民-566-202503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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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原 告 郭靜宜 被 告 何昊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8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 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8號被告何昊澤所犯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4日宣判,惟原告遲至同年3月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憑,是上開詐欺等案件既經辯論終結,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