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M-114-附民-68-202501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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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洪嘉蓮 被 告 黃向榕 上列被告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給付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已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涉犯刑事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然經本院查詢後,被告並無原告為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刑事案件,在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前繫屬於本院,從而,原告本件起訴時,被告既尚未有原告所稱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原告應待被告之刑事案件確實繫屬本院後,再重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