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附民-739-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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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高益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季德珠 原 告 湯詠宜 被 告 林綉芬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經原告高益閎(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原告湯詠宜(114年 度附民字第747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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