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M-114-附民-9-20250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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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 告 李沖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游舜雄等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00號),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告Instagram暱稱「liu-0 807」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所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於起訴 狀上記載被告Instagram暱稱「liu-0807」之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於法不合,爰裁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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