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M-114-附民-92-20250210-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林志鴻 年籍詳卷
被 告 何楊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何楊傳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