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M-114-附民-97-2025030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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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洪惠珍 被 告 陳彥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 黃琴媛、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參與裁定之法 官姓名欄內,未記載「審判長法官黃琴媛、法官陳鈺雯」,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將上開欄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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