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4-附民-99-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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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9號 附民原告 李惠菁 附民被告 林君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之洗錢 防制法等刑事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所指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1份附卷可證,則原告於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原告於被告所涉該案繫屬於法院後,自得依上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