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M-94-他調-13-20250310-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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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他調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添 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 年度偵字第7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 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嘉添被訴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因心神喪 失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83年1月27日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有本院82年度易字第2917號裁定附卷可佐。茲因被告業於114年2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供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故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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