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02-執破-1-20250214-4
字號
執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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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 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撤銷。 本院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余 景登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更正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查破產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 案,聲請人為其破產管理人,經變價破產人資產後,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提出分配表,本院於113年3月26日裁定認可分配表並公告。嗣聲請人於113年10月間提出更正後113年10月11日之分配表,經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裁定認可並公告。惟聲請人該次提出之分配表仍有疏漏,即序號252債權人臺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序號244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地址相同,實為同一債權人應合併列計入序號252債權人臺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分配比例不變,合併計算後債權人數為147人,含普通債權人146人,普通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20,129元。另優先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優先債權470,172元,為辦理破產財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業已繳納,並由拍定人繳回代墊款17,816元,共支出452,356元(計算式:470,172-17,816=452,356),轉列費用,合計支出費用645,699元。另優先債權人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優先債權額3,850,625元。普通債權人可分配額不變,不計入專戶利息(於分配時確定)為740,700元等情,有民事陳報(44)、(45)狀及附件64、65、66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求分配之正確與公允,具狀聲請更正分配表,並重新聲請認可,自有其必要。經核聲請人於114年2月11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