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DV-104-全-13-2025021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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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財榮 相 對 人 林明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大台南餐飲職業公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 台南餐飲職業工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台南餐飲業職業工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104年度全字第13號裁定之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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