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05-重訴-128-20241212-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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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定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張魁寶(即張鶯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宏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陳秀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上久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鈴娟(即顏天惠之繼承人) 張輝益(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張鵑如(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張志聖(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 許李綉春(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惠敏(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丁元(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慧清(即許寶國之繼承人) 許順發 許勢斌(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李綉美(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蕙茹(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許勢孟(即許水波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之 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