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07-訴更一-8-20241118-4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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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黃聰廷之繼承人 黃登賀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黃藏三 郭謝桃 陳彰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黃溫信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文勝(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里(即蔡水旺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聖 余文明(兼黃樹金之繼承人) 黃新助 黃福 許朝昀(即許文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瓊瑛 黃瓊美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瓊枝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文(即黃水竹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天富(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天賞(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黃錦川 黃庚麟(兼黃水龍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豊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蔡黃伸(即黃水龍之繼承人黃庚樹之承受訴訟人) 黃湶 住○○市○○區○○里○○000號 黃國維(即 黃平和之承受訴訟人) 黃恒振(即黃盛德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輝(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黃榮全(即黃吉川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路000○0號七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9年8月13日所為判決(107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聲請更正錯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0頁表格最末行合計欄關於「619,702」之 記載,應更正為「619,70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本案判決時為黃登賀之財產管理人,本案判決 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94號選任聲請人為黃登賀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前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可憑,聲請人以黃登賀之遺產管理人身分聲請本件更正,應予准許。又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0頁表格最末行合計欄關於「619,702」之記載,顯係誤算,應予更正為「619,70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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