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08-司促-27361-202411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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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皇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計算之 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