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清算人就任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08-司司-114-20241119-2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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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曾正義 相 對 人 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胤(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曾正義就曾景胤陳報就任大進廠企業有限公 司清算人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4號陳報清 算人就任事件卷內之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 為瞭解案情,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所提書狀及證物,為此依法聲請本院准予閱覽卷宗。 三、聲請人固非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14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 之當事人,惟主張係大進廠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且已提出身分證影本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調卷查明,是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