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08-訴-1651-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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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𨶒新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閻新仙」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𨶒新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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