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08-訴-1651-202502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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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𨶒新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閻新仙」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𨶒新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