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09-全-31-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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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耀宗 相 對 人 李宗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行關於「兩造於民國102年6月1日 簽訂股份買賣契約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於民國102年3月 1日簽訂股份買賣契約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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