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09-訴-2096-20241226-5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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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岱岺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黃碧珠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 2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聲請更正錯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吳岱岑」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岱 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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