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09-訴-469-20250307-7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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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淑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5,06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