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0-訴-1554-20241108-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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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翁甫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王峯男等58人(詳判決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 蘇真等人(詳附件編號7至5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蘇 真等人(詳附件編號7至48、57至5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