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0-訴-1769-202502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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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胡書瑄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安妤律師 陳絹卿 被 告 閎騰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