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1-勞訴-71-20241231-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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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 原 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 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吳思賢接任被告運務部主管約半 年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即不再於星期六至被告所 在地收受郵件之原因為何,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