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1-訴-1200-2024102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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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福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旻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