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1-訴-1376-202411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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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76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陳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祈材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2,835元 【計算式:(701.9+189.94+1787.39+330.98+39.25+189.29)平 方公尺×80867/605620×4,400元=1,902,835元;元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9,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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