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1-訴-1383-202410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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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方睿首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 被 告 戴俊峰 徐漢倫 黃郁欽 石豐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111年度訴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 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一一○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一一一年」,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四、(四)段落中之「 110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