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1-訴-1449-20250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黃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順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2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