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1-訴-1449-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黃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順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5,2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