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1-訴-1569-20241121-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福泰 上列上訴人與李慶榮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7,1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