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寄託款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1-訴-1906-202411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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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蘇曼晴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陳文昌 張浩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代 表 人 王碧玉 訴訟代理人 諶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之紛爭涉及被告張浩哲、陳文昌涉犯詐欺案件 ,由臺灣臺東、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因其等所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主要爭點之判斷,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裁定於該刑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揭刑事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卷附本院113年度金 訴字第22號刑事判決(被告張浩哲)、被告陳文昌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