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1-重勞訴-7-20241209-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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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士德企業社即邱德明 統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筱翎即楊小玲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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