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1-重訴-323-20250320-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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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鎮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鎮榮(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龍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3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39萬2,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