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差額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V-112-勞訴-4-20250314-6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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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彬 吳政達 謝鎮鍾 林佑翔 周明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請 求返還薪資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514,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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