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V-112-勞訴-85-20241216-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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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育嫻即吳采真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7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