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2-家繼訴-2-20250210-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煦哲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葉陳淑貞 陳煦斌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葉陳淑貞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前開規定。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 號返還特留分案件認定結果與本件原告聲明密切相關為由,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案件訴訟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業於113年12月19日經駁回上訴,嗣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裁定及判決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